立法院今(10)日完成《勞動基準法》的三讀程序,通過七休一鬆綁、延長每月加班上限、輪班間隔有條件縮短、工時核實計算與特休假遞延等五大條文。

新修條文未改變週休二日、加班上限46小時、休息日加班2小時按平日工資多給4/3、第3小時起多給5/3等原則與架構。為讓想加班的勞、資都能加班,取消現行休息日加班「做1算4、做5算8」之工時、工資計算方式,改為核實計算。

依勞動部現行函釋,勞工得選擇依加班工時換取補休,但沒規範未休畢之補休應如何處理。新修條文明確規定,勞工得選擇依平日、休息日加班工時換休,若在約定的期間內或離職前仍無法休畢,雇主應依加班費率折算工資,歸還給勞工。

為因應淡旺季之需,新修條文規定,每月46小時的加班工時,可經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後,在每3個月138時、單月最高54時內調整。

由於勞動部已有函釋規範部分例外工作型態不受「7休1」之限。新修條文具體規定,勞工的例假,經主管機關同意、勞動部審定、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下,可於每7日的週期內調整。意即「7休1」能調整為「14休2」。

勞動部亦將公告時間、地點、性質、狀況等4大例外型態,讓為配合年節、重要賽事轉播、偏遠地區、國外、非經常性會議的工作型態,可以適用。

至於在前年底修法,但行政院遲未公告實施的輪班制行業換班間隔11小時。新修條文明訂,工作特性、特殊原因的輪班制行業,可在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、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後,將換班時的間隔從11小時縮減為8小時。換班的銜接點間隔則訂於3月1日全面實施。

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,除可折算工資,也可延到隔年使用。

※本文內容授權自 《自由時報》,未經授權不得轉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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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年六月啟動十家醫療院所專案檢查,查核重點為醫護人員彈性排班衍生的「負時數」問題。(勞檢處提供)

  • 文/今周刊 呂苡榕
  • 圖/勞檢處提供

 

《勞基法》修法吵得沸沸揚揚,行政院強調這次修法著重在給予工時調整更多彈性,對於雇主強迫勞動、違反工時規定的行徑卻沒有增加罰則,引來部分質疑聲音。

不過翻開《勞基法》,其中有三條法規明確訂定雇主刑責,能將逼迫員工勞動的惡老闆關入大牢,只是長期以來極少動用。而與勞工工時有關的罰則,卻僅有罰鍰,相較日、韓在違反工時規定上甚至課以刑責,台灣法令相對寬鬆。帶有刑責的三條法規分別是《勞基法》第5、42、49條第3項。

其中刑責最重者為違反《勞基法》第5條:雇主若以「強暴、脅迫、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強制勞工從事勞動」,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。

裁決認定嚴謹 10年僅提22次

再來如果違反《勞基法》第42條,以及第49條第3項: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,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,雇主卻強制其工作;不得使女性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,對惡老闆也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

白紙黑字的3條法規都給予《勞基法》將老闆送入大牢、失去自由的強大遏阻力量。不過實務上,三把利劍揮動的頻率,卻是少得可憐。

以違反第5條為例,近10年地方法院的裁判書中提到的次數僅有22次。且其中的21次案由多是因涉及毒品、販運人口、妨害性自主等違法情節,才衍生討論到是否適用《勞基法》的問題。

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說,由於「強暴、脅迫」在法院認定上相對嚴謹,因此實務上的確少見。「10幾年前曾經有勞工告過一次,那次是雇主命人刺破勞工機車輪胎不讓他離開。後來告了,判了6個月,但可以緩刑。」

至於涉及「逼迫加班」的42條,光是要認定雇主有「逼迫加班」,就已有難度。曾協助竹科勞資糾紛的前新竹市議員高偉凱舉例,過去竹科一家廠商明文規定員工不加班就扣績效獎金,事後員工檢舉,「但勞檢員到了現場,卻僅說公司考績是依據員工表現,並無隨便扣除績效獎金。」

高偉凱無奈,「連公文、單據都清清楚楚,勞檢員也可以認定雇主沒有強迫加班,我們還能說什麼?」

雖然勞動檢查的次數,從2010年的1萬300次提高到2016年的6萬7千次,但檢查的質量卻未因次數增加而提升,強迫勞動、逼迫加班等違法情節,顯然並未因此浮出枱面。

且像是2016年台北市主動針對個別行業進行大規模專案勞檢,查核是否有潛藏枱面下的違法事項,事後勞動局官員透露,不少業者在勞檢後提請申訴。「還拿出一疊勞工自己寫的證明書,上面寫著『我沒有在加班,是在處理雜事』、『我留在公司是在等老婆』等,上面還有勞工簽名蓋章。」該名官員私下表示,這些證明書根本無法判斷是勞工自願還是被迫寫的,但勞動局也只能接受業者申訴,無法對業者進行裁罰。

對於勞檢該如何真正揪出違法?該名官員表示:「雖然資方提出勞工的證明書,但我們不能忽略工作現場勞資雙方間權力不對等的現實。勞動局也只能再思考如何更細緻地進行勞檢,像是勞工常態性的超過法定工時,即使他寫了證明書,我們都要再仔細檢核勞工究竟是不是在加班。」

現實上勞檢仍有其局限性,且雖然中央補助地方勞檢員薪資,但勞健保支出仍由地方政府負擔,這對財政困難的地方政府來說,是一筆不小開銷,因此在補充人力上,無法一次到位。

(本文為精采摘要,完整內容請見《今週刊》第1097期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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