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分類:勞資權益 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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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/yes123編輯組
  • 圖/yes123編輯組
  • 2018-02-0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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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基法新規將在3月上路,「加班換補休」怎麼設定結清年限,勞動部法規會建議增第三選項「3個月結清」。

勞基法修法明定,勞工加班後可依據工作時數換取補休時數,補休期限由勞資協商,期限屆滿或勞動契約終止,勞工未使用的補休須換回加班費,但因母法直接將換補休入法,卻又未明確定義「期限」,遭外界質疑可能加班費從此飛了,勞動部日前公布施行細則草案,因而定義補休期限須「年度結算」

勞動部日前釋出施行細正修正內容,「加班換補休」結清年限擬以「年度」計算,甲案為「參照特別休假所約定年度」,例如,週年制、曆年制、教學單位學年度、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最終一日做為補休期限。

由於法規委員認為難以決定,因此決定新增1案,將加班換補休期限壓至在3個月內補休完成,與甲案一同併陳交由勞動部決定。

有關新增特休假遞延至次年後未休完折算回薪資部分,法規會增訂,以舊年份薪資折算給勞工。舉例A勞工去年月薪為3萬元,算得日薪為1000元,今年調月薪至3萬6000元,日薪為1200元,若A去年3天特休遞延至今年未休畢,要依去年的薪資,結算3000元給勞工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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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今(10)日完成《勞動基準法》的三讀程序,通過七休一鬆綁、延長每月加班上限、輪班間隔有條件縮短、工時核實計算與特休假遞延等五大條文。

新修條文未改變週休二日、加班上限46小時、休息日加班2小時按平日工資多給4/3、第3小時起多給5/3等原則與架構。為讓想加班的勞、資都能加班,取消現行休息日加班「做1算4、做5算8」之工時、工資計算方式,改為核實計算。

依勞動部現行函釋,勞工得選擇依加班工時換取補休,但沒規範未休畢之補休應如何處理。新修條文明確規定,勞工得選擇依平日、休息日加班工時換休,若在約定的期間內或離職前仍無法休畢,雇主應依加班費率折算工資,歸還給勞工。

為因應淡旺季之需,新修條文規定,每月46小時的加班工時,可經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後,在每3個月138時、單月最高54時內調整。

由於勞動部已有函釋規範部分例外工作型態不受「7休1」之限。新修條文具體規定,勞工的例假,經主管機關同意、勞動部審定、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下,可於每7日的週期內調整。意即「7休1」能調整為「14休2」。

勞動部亦將公告時間、地點、性質、狀況等4大例外型態,讓為配合年節、重要賽事轉播、偏遠地區、國外、非經常性會議的工作型態,可以適用。

至於在前年底修法,但行政院遲未公告實施的輪班制行業換班間隔11小時。新修條文明訂,工作特性、特殊原因的輪班制行業,可在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、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後,將換班時的間隔從11小時縮減為8小時。換班的銜接點間隔則訂於3月1日全面實施。

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,除可折算工資,也可延到隔年使用。

※本文內容授權自 《自由時報》,未經授權不得轉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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